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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土十条”盲点探讨

2016-10-17 08:58来源:农业环境科学作者:尧一骏 唐先进关键词:土十条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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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发达国家对已建污染场地的治理,有着数十年的经验。中国可以吸取其经验。

场地的筛选:

首先,环保部门应当从国土资源部,石油公司等部门单位获取以建污染场地的信息,如位置、污染历史、类型等等,从而建立起“灰名单”。为了缩小范围,重点应该放在涉及挥发性污染物的地块,例如氯代烃和石油烃类。涉及的工业设施包括石化厂、加油站、交通设备制造厂以及皮革制造厂等。

风险评估:

受到污染的地块都只有一小部分对居民健康产生风险。环保部门应该对受调查地块的土壤,地下水,室内和室外空气等进行采样,确定污染物的暴露途径(如存在),不存在暴露途径的场地即可排除风险,如存在暴露途径,则需采取相应措施。

末端风险控制:

由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无法迁离相关居民,因此无法进行土壤修复和土地使用方式控制。在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采取末端风险控制的方式,即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切断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例如,加装排气扇,安装室内增压装置等等,达到不取出污染源的条件下控制暴露风险。类似的技术装置在国外的污染场地,特别是氡污染场地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涉及治理受到污染的饮用水井的问题上,进行地下水修复可能过于昂贵,采用入口处理系统(pointofentrytreatmentsystems,POETS)可能更为有效。

结论

风险的三要素包括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三者缺一,即不构成风险。

土十条”中的土壤污染治理措施,即土壤修复和土壤使用方式控制,对应着消除污染源与受体。在污染源和受体均无法消除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消除暴露途径的方式。因此,对已建污染场地的治理,大部分情况下只能采取切断土壤中污染物对人体暴露途径。(表1)

“土十条”鉴于国情,重点关注当前的棕地风险评估和修复问题,忽视了已建污染场地可能存在的风险。为了避免已建污染场地中环境事故发生,全面保障国人健康和社会和谐,有必要在现有“土十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关注重心...从土地本身,转移到保护居民健康的本质目的上来,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形成我国完整的土壤污染防控体系。

原标题:“土十条”盲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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