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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报10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016-10-19 08:48来源:天津环保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违法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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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津滨海北方辐照技术有限公司发生辐射事故造成人员受辐射案

2016年7月7日,市环保局接到天津滨海北方辐照技术公司辐射事故报告,市环保局立即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辐射事故,致使两名人员受到辐射照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等多项法律条款的规定,属违法情节严重。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2016年9月14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吊销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顺成化工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6年7月1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滨海新区大港顺成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两台生产用导热油炉正在使用,配套除尘设施未运行,锅炉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11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16年9月15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七、天津港新香料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经验擅自投入使用案

2016年6月14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港新香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用一台4蒸吨燃煤锅炉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9月18日,滨海新区环境局于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八、博塔伟业(天津)门窗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8月25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博塔伟业(天津)门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木门制造加工及销售,需要配套建设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9月5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2016年9月26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8万元。

九、天津市天达静电喷涂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8月22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天达静电喷涂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散热器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9月14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十、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2016年7月28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产生的废机油桶(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与生产产生的废纸箱、废木料等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于厂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8月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9月5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2万元。

原标题:通报10典型案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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