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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

2016-10-19 09:3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迎久关键词:湿地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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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3:保护红线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遏制湿地萎缩趋势

“当前,河北省盲目开发湿地资源、乱占滥用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态红线缺失。”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刚表示,为此,要明确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通过制度约束,遏制湿地面积萎缩趋势。

《条例》第13条提出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严守生态红线,不能‘越雷池一步’,为此,我们在《条例》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可能对湿地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严控改变湿地用途的相关规定。”袁刚解释说。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河北要求,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轻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期满后必须对湿地生态进行修复。

“划定湿地生态红线,首先应当解决好谁来划、怎么划的问题。河北将以湿地资源保有量为标准,指导各地以自然湿地为重点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刘凤庭说,河北全省湿地保护的近期目标是:到2020年,湿地保有量不低于94.2万公顷。新建湿地公园12处,晋升国家湿地公园7处,全省湿地公园达到62处,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面积达到28.3万公顷,湿地保护率达到42%。

关键词4:法律责任

规定多项禁止性条款,严厉打击破坏行为

有人破坏湿地怎么办?陈金霞介绍说,《条例》对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予以了列举,设定了兜底条款,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行为。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河北严禁在湿地内实施以下行为: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针对这些禁止性条款,《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9月开始,河北省林业部门启动了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其中破坏和非法占用湿地作为打击的重点内容之一。“《条例》的出台让我们的执法更有底气了。”刘凤庭告诉记者,河北将重点对12块省级重要湿地进行彻底排查,对照《条例》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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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湿地保护迫在眉睫

河北省湿地总面积达94.2万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5%。湿地类型丰富,既有位于坝上的闪电河国家湿地,也有位于冀中平原的白洋淀、衡水湖,还有沿海湿地。概括起来,河北湿地类型主要包括近海及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约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73.8%;人工湿地约占26.2%。

与丰富的湿地类型相比,河北湿地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湿地面积总体萎缩、生态功能减退。

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表示,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气候干旱和水资源短缺,另一个原因则是人为因素,人们在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短视行为。要解决湿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将湿地保护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河北湿地将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河北将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保护名录予以确定。

目前,河北共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1处,面积为20.3万公顷;湿地公园50处,面积为7.5万公顷,湿地保护率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河北省公布了首批12块省级重要湿地名录,重要湿地面积达32.83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34.86%。

据了解,下一步,河北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协调有关部门再公布一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并做好重要湿地标界工作;指导、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尽快公布一般湿地保护名录;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不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原标题:河北湿地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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