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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

2016-10-19 09:3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迎久关键词:湿地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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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高票通过《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拥有94.2万公顷湿地的河北来说,这标志着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

河北省林业厅副厅长刘凤庭表示,借助《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河北将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对非法占用及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加快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力争到2020年,河北湿地保护率达到42%。

关键词1:保护责任

明确责任部门破难题,保护不力将终身追责

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是当前我国湿地保护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河北省林业厅厅长周金中表示,目前,湿地保护中不仅存在多部门、多头管理的现状,也存在着有的湿地没有管理主体的情况。

针对这一难题,《条例》明确了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作为创制性立法,《条例》结合河北实际情况,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河北省林业厅副厅长刘凤庭说。

刘凤庭表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是《条例》落实的重要主体,目前,河北省湿地保护中心已经成立,“接下来,我们将督促各地加快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建立,将湿地保护管理职责落到实处。”

根据《条例》,河北湿地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关键词2:保护资金

补足资金不足短板,横向生态补偿开先河

湿地保护投入不足是许多地方在湿地保护中的一块短板,河北也不例外。周金中说,河北省级层面在湿地保护方面投入很少,而湿地所在的市县,地方经济普遍不发达,湿地保护投入更加困难。

为补足这一短板,在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的基础上,河北提出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动各项湿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做出妥善安排。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条例》鼓励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关系的规定在全国各省市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体现了河北特色,是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良好实践。”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记者了解到,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国家重要湿地。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湿地生态用水和生态补水水费支出,并推动建立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河北是较早开展‘退耕还湿’的省份。2014年,河北在衡水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了‘退耕还湿’3000亩保护工程,使衡水湖湿地面积进一步扩大。”刘凤庭说,以《条例》为指导,河北将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和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继续抓好“退耕还湿”等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工程。

原标题:河北湿地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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