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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续加强良好水体保护。以湖泊、水库、湿地、江河源头地区为重点,严格落实保护区管理制度,组织对洮河、大夏河、渭河和内陆河源头地区,以及张掖市黑河湿地、陇南市洋汤天池、临夏州刘家峡水库、酒泉市敦煌渥洼池、安西自然保护区湖泊等纳入国家《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的水体开展水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持续做好良好水体的保护。到2020年,良好水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及逐步改善。
(4)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地级城市建成区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试点开展兰州、张掖、平凉建成区内15条黑臭水体治理。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兰州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其他城市力争大幅消除重度黑臭水体。
(5)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防控。在“双水源”地区尤其是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石油化工储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农业污染源、高尔夫球场7类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试点调查评估,逐步扩大试点调查范围,全面掌握全省地下水污染情况。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组织对全省已建成加油站进行防渗改造,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必须建设防渗池,有效防范采掘和石油行业污染地下水的环境风险。2017年底前,所有已建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严控地下水超采,全省实施开发利用地下水水位和取水总量双控制。到2020年,全省监测点位地下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3.分类分级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管控。
(1)摸清全省土壤污染情况。一是开展现状监测与调查。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二是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布设省控土壤监测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到2020年,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县市区全覆盖。
(2)加强污染土壤用途管控。一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农用地按照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开展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划定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二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制革、焦化、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转变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自2017年起,各市州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各市州、县市区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做好各自职责内的审批和监管,并落实联动机制。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3)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一是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二是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三是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四是加强土壤污染源预防。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强化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和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规划制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损害状况、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各市州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推进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建立规范的污染场地联合监管机制。以白银市、金昌市、嘉峪关市、庆阳市冶炼、石化、电镀、煤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遗留污染地块为重点,强化污染地块开发监管;重点加强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酒泉市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采污染土壤的风险防控。
4.不断强化环境质量精准管理。
(1)深化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淘汰一批、搬迁一批、提升一批”的防控思路,有力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的优化调整。严格执行“两高一资”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好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无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实施强制关闭或淘汰。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制革、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积极推动城市建成区污染严重企业搬迁计划,分批分类进区进园规范管理。支持现有企业、产业、园区转型升级,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推动兰州市工业企业分期分批向兰州新区集聚发展,推进白银市有色金属新材料和稀土新材料产业集群建设;推动金昌市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整合提升嘉峪关市现有工业园区,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
(2)排查和公开不达标工业污染源信息。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市州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明确年度达标率目标并逐年提高。各市州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工业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各市州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和发布,实现社会对企业守法履责的有效监督。
(3)实施重点行业限期达标排放和升级改造。按“政企合力、建管并举、奖罚并重”,抓好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管控。2019年底前,全省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实施污染专项治理,建成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系统,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置。分流域、区域制定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以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玻璃、燃煤锅炉、化肥、焦化、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开展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限期治理。
(4)着力推进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试点。严格执行《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促进排污许可一证管理式落地。2017年底前,建成投运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国家时间要求,完成纳入环境统计符合条件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率先在兰州市和平凉工业园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到2018年,在试点地区基本建立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初步培育和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管理体系以及排污权储备和调控机制,并适时在全省推广。
(二)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持续推进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1)强化基础能力保障。出台《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配套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持续推进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及能力建设。加强省放射性废物库日常管理,建设针对全省Ⅰ、Ⅱ类放射源和高风险源的视频在线监控和定位信息监控平台。出台并实施《甘肃省“十三五”核与辐射安全专项规划》。
(2)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深入推进《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落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责任、各企事业单位的核与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省、市两级审批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监管模式,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大市、县级核与辐射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加强审批权下放后的监督和指导。
2.加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力度。
(1)严格审批许可管理。推动开展电力、通讯等相关行业规划环评,强化源头预防。加强行业重点项目全过程管理,推进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源转入、转出审批备案制度。加强放射源全寿程管理,强化移动放射源管控,及时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并确保规范运行。配合开展核技术产业园建设前期相关工作,加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及周边环境安全。全面实施移动通信基站“一基站一铭牌”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进落实新建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2)强化日常监督执法。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排查隐患、彻查问题、消除隐患。贯彻“整合计划、联合执法、科学监管、落实整改”的原则,加强核技术应用重点单位监管。加大生产、运输和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环境保护部进一步加大省内核设施、铀矿冶、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等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针对兰州、武威重离子肿瘤治疗中心等重点项目的日常监管。严格乏燃料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做好废旧放射源收贮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信息化系统建设,健全废物库库区安全防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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