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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25 09: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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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保证合同约定的奖惩措施执行到位。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向市财政局申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市财政局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市本级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制订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其他机构应代表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负责项目移交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收回项目资产。移交时应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退出和介入。因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分担损益。发生退出情况时,由项目实施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做好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与解决。依法协调解决争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但应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解决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项目投资回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及公众利益控制成本,社会资本在不损害公众利益前提下通过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等方式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府付费和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项目,投资回报主要为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行绩效服务费,涉及工程建安费用的预算和结算,原则上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或中标下浮率下浮一定幅度,融资贷款贴息以商业银行中长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优化定价调价机制。创新项目产品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政府定价与市场竞争相结合,合理确定PPP项目收费价格。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作双方可以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政府补贴能力等因素协商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等,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营。

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或贱卖。

第二十九条 实行损益分担机制。依据合同约定,对超出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合理分享,出现亏损的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应依约合理分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中期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完成。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项目合同、股东协议书(若有)、特许经营协议(若有)等相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县(市)区PPP项目应在识别阶段后、准备阶段前向市财政局报备,未备案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市级PPP项目库,不予转报申请财政部、省级PPP示范项目评选及相关奖补资金。

第三十二条 PPP项目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原标题: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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