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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2016-11-11 13: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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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6.《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9.《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

10.《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15〕51号)

1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

13.《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浙政办发〔2016〕13号)

14.《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浙淘汰办〔2013〕7号)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

16.《关于进一步整治提升“低小散”块状行业深化“腾笼换鸟”的意见》(浙转升办〔2014〕39号)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2号)

18.《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

19.《关于印发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浙环函〔2015〕402号)

20.《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16〕154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4号)

2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113号)

23.《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2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

2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文件

(四)主要目标

至2020年,全省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持续下降,行业水平明显提升,排污强度进一步降低,工业区域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消除局部地区突出的环境问题,建立健全工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环境质量方面:全省所有工业园区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宁波镇海、嘉兴港区、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台州临海医化园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VOCs主要特征因子浓度持续下降。

——行业治污水平方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新“三个一批”思路,继续深化提升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六大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废水排放量/生产总值)在2015年基础上再下降10%,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入园率提升至90%;专项整治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6项涉水行业,排污强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全面完成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电子信息等10个VOCs污染重点行业及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治理。

——污染物削减方面: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两项水污染物排放量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下降8%、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两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均下降15%以上,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下降12%以上,环杭州湾和太湖流域的总氮排放量持续减少;重点县(市、区)、重点园区污染物排放下降比例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再提高20%。

——环境监管方面:建立全省工业污染源清单,筛选重点污染源名录,实现刷卡排污全覆盖。逐步完善VOCs等污染因子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20个省级重点园区建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18个省级重点县(市、区)建成主要污染因子预警体系,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等改革举措,工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风险管控方面:通过消减一批危重企业,搬迁一批高污染高风险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聚集,有效防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信访发生率显著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力度,严格控制新项目准入

1.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适时修订发布《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到2017年,全面淘汰电镀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钢铁落后产能80万吨、造纸145万吨、化纤55万吨、化工50万吨、印染30亿米、铅酸蓄电池230万千伏安时、制革575万牛皮标准张、砖瓦58.6亿块标准砖。各地要在国家、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2.推动高污染、高风险企业逐步退出。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进一步推进特色园区建设,促使地方特色污染行业搬迁集聚,有效改变“村、企”混居的现状。

充分利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中明确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推动我省构建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利用综合名录,推动我省出台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一是将涉重金属的高污染的电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较高的涂料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二是对“双高”产品不予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不予调高出口退税;三是推动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严格对生产“双高”产品企业的授信管理;四是推动企业实施绿色采购,引导企业避免采购“双高”产品;五是结合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引导企业和公众减少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使用。利用市场机制遏制“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出口,逐步淘汰“双高”产品,促使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工业结构。

3.严控新项目准入。

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和专家、公众“两评结合”的新型环境准入制度,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从源头控制落后产能回潮。针对六大重污染行业和各地特色产业编制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对现有已经出台的行业准入指导意见精细修编,建立全方位的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倒逼企业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总量替代制度,VOCs等新增总量指标实施减量替代,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重点控制区及温州、台州、金华和衢州等设区市,新建项目涉及VOCs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延伸阅读: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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