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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6-11-11 14: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工业涂装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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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年□□月□□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1.4当企业涂装工序VOCs产生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对重点工段VOCs去除率需执行表3规定的最低要求,并同时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4.1.5。

表3总挥发性有机物最低处理效率要求

4.1.5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1)。



式中:

η——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3/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1.6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1)当废气中氧含量浓度大于等于基准氧含量时,须按公式(2)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2)当废气中氧含量小于基准氧含量时,则直接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基准氧含量

式中:

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ρ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若废气中含氧量超过20,则O实取20)。

4.1.7当企业排放的废气适用不同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4.1.8企业应按照附录A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A的要求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企业在涂装前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装过程(刷涂、喷涂、淋涂、辊涂等)、干燥过程(烘干、晾干、风干、闪干)以及调漆等工序或装置需要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要求见附录B)。收集的有组织废气经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4.2.2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3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4.3.2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应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分类处理。

4.3.3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符合HJ2000、HJ2026、HJ2027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

4.3.4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5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控,以便用于核算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等。

5.1.5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若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排放企业应提出推荐污染物监测方法,经省及以上监测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实施后,应采用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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