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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征求对《“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11-17 16: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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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共投资约 5829 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 5784 亿元,监管能力建设投资 45 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新建配套污水管网投资 2188 亿元,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投资 788 亿元,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投资 588 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设施投资 1192 亿元,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投资 395 亿元,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 316 亿元,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投资 215 亿元,初期雨水治理设施投资 102 亿元。“十三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控源截污涉及的设施建设投资约 1700 亿元,已分项计入规划重点建设任务投资中。

(二)资金筹措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处理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并逐步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对暂未引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和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

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适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地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创新运作模式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积极鼓励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污水处理企业,健全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产业 13 集中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应用,鼓励按照“厂网一体”模式运作;通过绩效考核,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付费,提升污水处理服务效能,避免“厂网不配套”、“泥水不配套”等问题。

(三)加强技术支撑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强技术指导。加快制定有关技术的评价标准体系和方法。围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通过制作宣传公益广告片、宣传册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

转变政府职能,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削减评估等方面的考核,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对社会资本参与运营服务的,建立科学、全面、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支付的依据之一。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流域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衔接。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规划任务的顺利实施。发展改革委继续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基金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实施的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附表 1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管网规模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管网规模

“十三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管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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