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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越境倾倒“黑手”难斩断 黑色利益链遭深度曝光!

2016-11-18 09:1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杨晨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偷倒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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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全力配合渔政、海事部门,白天、深夜都出去查装垃圾的船。”这位负责人说,很多渔民晚上打鱼时,看到垃圾船就会打电话报警,“最起码保证垃圾船不要在自己所属的水域内偷倒。”

“公安、边防、海事、渔政、水政、交通、城市综合管理局、环保等部门都可以管垃圾偷倒入海,但目前主要还是公安在抓。”广东某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说。一些已抓获的个案显示,环保、海事等部门在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方面还需强化。

比如在“9˙3”垃圾跨省倾倒事件中,“平南永佳0585”货船在东莞码头装上垃圾偷运至400公里水路外的广西,整个航程中畅行无阻。这艘船从驶出港——东莞开始就没有签证,由珠江口经西江航道一路,广东省任何一个海事部门都没有为其办理相关签证手续。而按照《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经营性的船舶在内河运营时,在始发港口出发前,要到海事部门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到达目的地港口后,要办理进港签证手续。

记者还注意到,现有法律法规对偷倒垃圾行为人的处罚力度相当有限。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最高罚款5万元。对偷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处罚上限为10万元。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而在环境执法能力薄弱的基层,界定危险废物又相当困难,手续也十分烦琐,导致有些偷倒案也就不了了之。这显然难以阻止垃圾偷倒“黑色利益链”的蔓延。

以广东省清远县清新区为例,今年当地城市综合管理局已查处5辆外地偷倒车,合计违法偷运垃圾200多吨,总共才处罚了两万元。广东省住建系统和环卫系统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处罚标准低,不够细化,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够强,也造成了执法成本高和执法难的问题。

广东某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垃圾偷倒行为的负责人认为,要彻底解决垃圾入海入江的违法行为,就必须实施重罚,“一旦抓到,就罚他几十万元。但目前并无这样巨额处罚的根据,所以垃圾异地偷倒还是难以彻底根除。”

新闻链接

上海垃圾倾倒苏州案宣判

4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本报综合报道 为获得非法利益,将用地回填工程转包给他人,任由对方倾倒、填埋上海运来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损失1200多万元。11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垃圾异地倾倒案做出公开宣判,王某某等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20万元不等。据了解,这也是江苏省首个涉及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案件。

2014年10月起,王某某利用在吴中区甪直镇承包某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之机,将物流园北侧工程承包给他人,南侧回填工程转包给刘某某,任其倾倒、填埋上海运来的生活垃圾。另外,李某某应王某某之邀负责南侧及北侧工地管理等工作;韩某应刘某某之邀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负责施工管理等工作。

王某某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自2014年12月起,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等多次对上述填埋工地进行检查,要求王某某停止填埋作业,但未能有效阻止。刘某某等人为逃避检查,还夜间施工。

后经勘查测算,北侧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当地环保部门曾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令停工、罚款等处罚。苏州市吴中区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7月30日对垃圾堆场进行采样,检出毒性物质挥发酚,其中垃圾场南侧小沟渗滤液检出镉、铜、铅等重金属。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报告,结合所倾倒生活垃圾数量,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韩某4人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1200多万元。

原标题:广西藤县一饮用水水源地遭跨省倾倒上百吨垃圾,5名肇事者被公安机关控制 垃圾越境倾倒“黑手”为何难斩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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