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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级环保厅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状况调研报告

2016-11-24 11:48来源:E20水网固废网作者:上海青悦环保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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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赋予组织和个人排放污染物权利的凭证,其目的在于明确排污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实现排污单位日常生产阶段的排污行为控制,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8年1月以环办函[2008]16号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然而并没有就此出台相关的法规。十八大后,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五十四条保障措施中专门提出要“完善排污许可的法律法规”。2014年11月27日,环保部再度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截止今日,依然没有依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调研依据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

调研目的与策略

在目前国家或者环保部层面尚未有明确规范的情况下,上海青悦对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调研,主要调查各省是否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本地法规及许可证内容公开状况等情况,希望能够了解地方各个省级环保部门对于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探索情况。

1、调研各个省市(包括新疆兵团)是否制定了本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类似本地法规,什么时间制定,什么时间开始实行,是省级统一管理,还是地市,甚至县区一级也可以发放、公示。

2、调研各个省市是否按照本地法规或者环保部的暂行办法公开了发放许可证的名单,哪一年开始公开,是否每年都公开,公开内容中,是只有名单,还是有具体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红色是重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二)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一)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方式、时间、去向;(二)排污口的地点(经纬度)、数量;(三)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四)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最高允许日排放量;根据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规定的削减总量和时限;(五)间歇性、季节性排放的特别控制要求。

3、对于是否有本地法规,是否公开等较为重要的内容,对于没有在网上公开的,需要进行电话确认,主要是打电话给环保厅办公室确认。

调研结果

1、各省是否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本地法规或者规范

经调研,全国24个省市制定了本地《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法规或规范,占省市总数的75%,还有8个省市没有制定相关法规,占总数的25%,这8个省市为:黑龙江、北京、天津、广西、江西、重庆、西藏,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各省制定本地《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的级别与类型

关于各省制定本地《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的级别与类型情况:

宁夏的属于省人大法规;

福建、广东、河北、山西、浙江、贵州6个省份的属于省政府令或规章;

内蒙古、辽宁、陕西、新疆、青海、河南、四川、江苏、安徽、上海、湖南、云南、吉林、甘肃,以及湖北这15个省市的属于省环保厅规范文件;

山东的属于省环保厅通知;海南的属于省环保厅办事指南。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全文)

原标题:全国省级环保厅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状况调研报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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