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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大咖齐聚 热议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立法

2016-11-29 09:14来源:中国环境修复网作者:张旭辉 文雪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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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以座谈会发言顺序排序)

金奇 河北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同属一个土地证的土地,污染地块会影响非污染地块的建设,导致土地被收回,需要考虑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

孟平 安徽国祯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对污染土壤行为的罚款只有几万元到一百万元的量级。水污染防治已经有了“按日计罚”,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应该设法提高违法成本。

高健 哈尔滨良大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农村耕地土壤治污资金该给土地承包者还是土地使用者?

文黎照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土壤修复项目验收交给第三方专业机构没问题,但如果之后再出问题,第三方机构要负什么责任?

李书鹏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污染土壤应该做危废鉴定吗?危废处置需要专门资质,鉴定和处置成本都很高。数十万方的土壤一旦被认定为危废,该怎么办?

王利俊 中科英曼(BCIC)环境检测研究中心总经理:

针对土壤详查方案,配套专业的污染场地检测实验室是必要的。现在大多数实验室都是为污染源、三废设计的,应该对土壤检测实验室有所扶持。

吴唐健 北京惠盟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调查只针对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太窄了。建议土地易主一次就调查一次,凡是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变更都要做调查。

马骏 宝航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总经理:

必须让污染责任方和土地使用者负连带责任。行政处罚震撼力不够,法律责任应增加刑事法则。

陈波洋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土壤调查监测与其他不同,采用监测点位形式不合适。建议可以重点关注更容易监测的地下水,或者直接加密到场地尺度。

马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环境工程系副教授:

修复项目周期太短,短期达标但长期又不达标,责任如何界定?建议对后续监测做要求。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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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壤修复大佬热议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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