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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6-11-30 14: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成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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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奖惩

(一)表彰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它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机动车咨询电话:61359757。

建议意见于2016年12月30日前发送至cddaqichu@163.com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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