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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参与)
(九)构建土壤治理体系,培育土壤修复产业。
30.完善管理制度与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环保、经济信息、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规划、市政等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地票交易的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实施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修复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市政部门要加强污染土壤密闭运输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参与)
31.启动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2017年底前,在大渡口、沙坪坝、渝北、巴南、合川、綦江、大足、潼南、荣昌、秀山等区县(自治县)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示范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备案。在渝北、巴南、江津、璧山、綦江、秀山等区县(自治县)开展矿山、石料开采废弃地块的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参与)
32.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完善重庆市污染地块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制度,进一步规范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积极推动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重点培育1至2家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龙头企业。2020年底前,完成市土壤污染综合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
(十)实施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3.明确政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于2016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3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在渝企业要带头落实。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企业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企业自律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参与)
35.严格评估考核。2016年底前,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自治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参与)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保督察,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县(自治县),要约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提升监管能力。
36.加强能力建设。2016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应明确土壤环境管理部门与工作职责。改善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基本需求。2017年底前,环境监管机构要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器和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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