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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到2020年年底,建成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到2020年,省、市两级环境应急机构达到国家三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4.扶持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培育服务性土壤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大力发展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环保产业。(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参与)
三、工作责任
(一)市(州)政府是实施本计划的责任主体。
各市(州)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具体部门和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本区域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县(市、区)政府是本计划的落实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具体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与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三)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分工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计划落实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对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土壤剥离以及土地征收、收回、转让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以及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畜牧业管理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计划有关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四)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土壤保护责任。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有权利对外因导致的土壤污染进行投诉和追究责任。有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造成的土壤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治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畜牧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本计划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类新区规划环评中,必须对土壤安全的内容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项目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对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地政府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对环境监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予以必要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参与)
(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开展退化黑土生态系统修复、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土壤激素和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比选储备一批适合我省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各市(州)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排污状况和设施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六)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2017年起,有关地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责任书。2017年年底前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当地政府工作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畜牧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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