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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实施时间
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
4.2原辅材料要求
4.2.1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即用状态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质量百分含量限值
4.3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4企业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企业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 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5.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值按附录A规定计算。
4.6工艺技术管理要求
4.6.1印刷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VOCs产生的环节,均应有负压收集系统,将产生的VOCs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VOCs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4.6.2油墨、清洗剂、润版液、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4.6.3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系统,集中配制,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4.6.4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内,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4.6.5企业应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每月印刷品类型、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印刷产品的印刷工艺和基底种类;
b) 油墨、润版液、涂布液、上光油、稀释剂、胶黏剂、洗车水等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和VOCs含量;
c)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吸附处理装置的吸附介质名称、使用量和更换日期;热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燃料用量、催化剂名称和更换日期等。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印刷生产线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改(扩)建印刷生产线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
5.1.3污染源采样点数目和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中相关要求执行,且同时满足在线粉尘监测等其他项目的要求。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4 m2,且满足在线监测的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 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按照HJ/T 55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5.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采样频次按照GB/T 16157、HJ/T 397和HJ/T 55中相关要求执行。
5.1.5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6污染源采样方法按照GB/T 16157、HJ/T 397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采样部分执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点采样方法按照HJ/T 194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采样部分执行。
5.1.7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HJ/T 75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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