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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6-12-22 13: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印刷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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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平版印刷planographicprinting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GB/T9851.1-2008,5.11]

3.8胶印offsetprinting先将印版上的油墨传递到橡皮布上,再转印到承印物上的平版印刷方式。[GB/T9851.1-2008,5.11.1]

3.9凹版印刷recessprinting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GB/T9851.1-2008,5.13]

3.10凸版印刷reliefprinting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1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HJ/T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3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15即用状态readyforuse

原料产品已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16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

4.2的标准要求。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标准要求。4.1.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原辅材料要求

4.2.1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2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润版液中醇类添加量应≤5%。

4.2.3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煤油或汽油作为清洗剂。

4.2.4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溶剂型上光油。

4.2.5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溶剂型书刊装订用胶黏剂,胶黏剂有害物质应符合HJ/T220的要求。

延伸阅读:

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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