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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6-12-22 13: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印刷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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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执行

5.5监测工况要求

5.5.1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5.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A.1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黏剂、有机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A.2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A.3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生产活动(清洗、调墨等)及设备(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A.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每万m3/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用量不应小于1m3,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5废吸附剂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相关的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6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A.7印刷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此记录中的编码规则;

b)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种类(金属、塑料、纸等);

c)每月每个工序所使用的油墨、稀释剂、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种类和总量;

d)每种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e)烘箱温度。

A.8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热力焚烧装置——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

b)催化焚烧装置——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

c)冷凝装置——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

d)吸附装置——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e)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f)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

延伸阅读:

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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