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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2016-12-23 15: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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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20.严格工业企业污染源管控。2017年底,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自2018年起,名单内企业须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每年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并将责任书与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以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加大电镀、线路板等重点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积极推广低毒或无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清洁生产工艺,实施清污分流、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严格落实《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要求,推进电镀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电镀企业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并对本地区已获公告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在茅洲河流域重金属排放企业集中区域试点推行园区式集中管理制度,对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排污、统一处理、统一担责的环保管理体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铜、镍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5%。(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2.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自2018年起,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拆除前,需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制定拆除方案,并报送区级环境保护和经贸信息部门备案。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拆除活动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3.强化农用地灌溉水水质管理。自2017年起,对农用地灌溉水水质开展例行监测,未达标准的,不得直接用于农业灌溉。(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4.严格控制污泥农用。加强污泥农用管控,严禁直接施用未经安全处理的污泥。2017年底前,建立农用污泥质量监管机制,“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不得施用污泥;在园地、草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上施用污泥时,污染物含量必须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对施用污泥后的土壤质量、作物生长及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负责)

25.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到2019年,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应用范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速绿色防控技术、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进农膜的有效回收、处置及循环利用,减少农膜残留污染。(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6.完善固体废物管理。落实《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各项要求,实现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源头减量,提高回收利用率,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安全处置。(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城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7.预防治理水土流失。2016年底前,印发实施《深圳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加快城市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强化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土资源,减少水土流失带来的面源污染,确保土壤生态安全。推动余泥渣土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严控余泥渣土违法倾倒。(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市城管局配合)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28.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2017年底前,排查确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块的责任主体。自2018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地块责任主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连带责任。(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29.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2017年底前,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以及已收回待开发建设用地中存在风险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梳理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清单,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计划。(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0.开展治理与修复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受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2018年底前,开展2项以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1.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自2017年起,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前须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实行终身责任制。(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对地块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及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2.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在主要“菜篮子”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周边设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控点位,结合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形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提高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每年至少开展1次例行监测。(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在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例行监测、地块责任主体排查及国土、农业等管理部门土壤监测的基础上,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明确的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各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开我市土壤环境状况。(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4.提升土壤监管执法能力。自2017年起,定期开展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完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调查取证和执法装备配备,增加人员配置,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5.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2017年底前,完善市、区、企业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防治土壤污染的有关要求和措施,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应急体系,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主体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

延伸阅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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