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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家具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QB/T3914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木质家具woodenfurniture
主要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3.3家具制造过程furnituremanufacturingoperations
指家具生产过程,包括涂装涂料、涂装胶黏剂、清洗生产设备、清洗家具产品。
3.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
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
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monitoring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onitoringconcentrationthresholdoffugitiveemiss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10有机溶剂organicsolvents
指用来溶解、分散涂料或胶黏剂,可以调节涂料或胶黏剂的粘度,也可以用来清洗家具制造设备或木制家具产品。当用在涂料或胶黏剂中时,干燥后有机溶剂会完全蒸发,不存在于涂料或胶黏剂薄膜中。
3.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manageestablishmentforVOCs
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
3.12涂装过程paintingprocess
指将涂料或胶粘剂应用到木质家具某一表面的操作过程,包括干燥过程。
3.13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4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家具企业或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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