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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6-12-27 11: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家具制造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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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第Ⅰ时段VOCs排放限值,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第Ⅱ时段VOCs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第Ⅱ时段VOCs排放限值。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4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参见附录A。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布点

5.1.1排气筒VOCs检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执行。

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

5.2采样和分析

5.2.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2.3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5.2.4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2.6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3监测工况要求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延伸阅读:

广东《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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