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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

2016-12-30 17: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污染VOCs排放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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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

(1)鼓励采用绿色化学技术生产绿色产品。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低有机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生产水性溶剂、低有机溶剂、低毒、低挥发性的农药制剂、医药制剂和其他专用化学品,鼓励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来代替有毒溶剂(如苯,氯仿和三氯乙烯等)。

(2)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尽可能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

(3)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原则上呼吸排放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4)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

(5)提升介质传输工艺。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应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涉及有机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宜采用氮气保护措施。原则上应采用密闭机械泵和管道输送液态和气态有机物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做到的应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6)优化进出料方式。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活性、酸性、直接、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宜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8)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配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含酸性或碱性无机废气污染物的可选择降膜吸收、水喷淋、碱喷淋等措施预处理;有机废气可选用冷凝、吸附、催化焚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处理,并宜优先考虑蓄热式热力焚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

(9)密闭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收集的废气可采取化学吸收、生物处理、焚烧及其它适用技术处理。

(10)VOCs废气收集率和总净化效率原则上均不低于90%,重点监管企业探索开展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二)表面涂装行业

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行业的表面涂装工序参照执行。

1.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3.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4.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

6.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总净化率达到90%以上。

7.溶剂储存可参考“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相关要求。

(三)合成革行业

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

2.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有机溶剂均应采用大型储罐储存,含溶剂树脂应使用1吨以上的密闭容器(特种树脂除外)储运,淘汰小型料桶装运。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釜残放料实施密封和气相平衡措施。

3.按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附录A的有关规定,生产线、配料系统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设备应实现全封闭集气:

(1)实施全线封闭,湿法浆料停放区、湿法车间涂台设密闭的涂台间,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密封,贝斯进出口局部设小包围间,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0.4m/s以上。

(2)实施全线封闭,干法配料、过滤等工序设置负压式人料分离密闭配料间、过滤间,采用密闭并自带输送浆料装置标准化料桶,涂台区域宜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0.4m/s以上;增加水洗区间数量,控制最后一道水洗槽浓度0.2%以下。

(3)涂台设置移门,使工人通过移门进出,宜采用操作台上吹气,顶底部分别抽气方式。

(4)后处理工序各三板印刷的涂台、烘箱等区域应进行密闭,喷涂车间分区单独隔断,并对每个区间采用风口吸风,捕集废气通入喷淋废气回收塔。

4、应科学合理的设计废气回收系统,回收DMF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对可回收污染物可采用喷淋或静电等回收装置,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

5.对不可回收的污染物应规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精馏釜残放料产生的废气,以及污水站废气应收集并处置。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均需满足环保要求,其中精馏脱胺的二甲胺尾气经多级冷凝后宜单独采用直接焚烧技术、吸附技术或化学吸收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6.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胺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胺浓度必须低于50mg/L。

7.禁止将二甲胺废液送锅炉或导热油炉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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