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VOCs石油石化标准正文

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

2016-12-30 17: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污染VOCs排放浙江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15年9月,浙江省环保厅印发《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全文如下:

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所有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二)鼓励回收利用VOCs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净化处理率不低于90%,其他行业总净化处理率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4.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5.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四)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确保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3.凡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推广安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也允许其他类型的检测器,但必须对所测VOCs有响应),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

(五)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六)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

二、各行业整治要求

(一)炼化、化工行业

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7医药制造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连续生产的石化、基础有机化工及合成材料行业

(1)加强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设备实施改造,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3)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包括间歇排放的驰放气、安全阀泄压排气等)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等予以焚烧处理,或采用冷凝、吸收、吸附、膜分离等非焚烧方式以及耦合技术予以高效处理。VOCs去除效率应达到95%以上,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6‰以内。

(4)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VOCs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

(5)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VOCs排放稳定达标,重点控制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废气排放按照环保部要求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于环保部门联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污染查看更多>VOCs排放查看更多>浙江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