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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倾斜。对辖区内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市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辖区内发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区,应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农委和相关区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辖区内发现重度污染耕地的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市农委、市水务局和相关区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实施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加强受污染耕地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等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特别是对重度污染耕地,积极开展耕地休耕轮作试点,加大对结构调整的政策扶持力度。(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施用量,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建立有机肥重金属含量、施肥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加强生产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应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7.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针对拟开发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2017年10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根据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有序推进原北京焦化厂、首钢主厂区等重点区域治理修复。(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农委、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和本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各区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可以综合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确保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治理修复效果抽查,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市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评估办法,对各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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