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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2017-01-15 10: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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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统安装和运行管理

7.1系统安装

7.1.1CEAMS-VOCs采样位置应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测量点位位于或接近排气筒断面的中心区域,并与参比方法采样位置保持一致。

7.1.2在室内安装CEAMS-VOCs测试和数据采集、处理子系统时,室内保持环境清洁,相对湿度≤85%,室温在5-30℃间。

7.2运行管理

7.2.1调试

7.2.1.1在现场完成CEAMS-VOCs安装、初调后,仪器各项性能参数符合有关性能指标要求。

7.2.1.2调试时间为7天,期间定期进行相关性能指标检查,当超过规定指标时,则应调整仪器。

7.2.1.3如果因排放源或供电原因造成调试中断,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运行调试,累计运行调试时间不少于7天。

7.2.1.4如果因CEAMS-VOCs故障,应重新开始运行调试。

7.2.2交付运行7.2.2.1定期用零点气和标准气体调校CEAMS-VOCs系统。

7.2.2.2定期进行实际气样比对误差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相关性能指标要求。

7.2.2.3定期检查和更换粉尘过滤系统的滤料,定期检查更新标准气体。

8参比方法要求

家具行业、印刷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集装箱制造业应按其对应的广东省排放标准DB44/814、DB44/815、DB44/816、DB44/817、DB44/1837、附录中的VOCs监测方法作为参比方法,其他行业可参照上述监测方法作为参比方法。

9操作说明书

仪器的操作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仪器原理、仪器构造图、测试流程图、现场安装条件及方法、仪器操作方法、部件标识及注意事项、有毒有害物品(部件)警告标识、仪器校准等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日常维护说明等。

参考文献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JJF1172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HJ/T75-2007固定污染源废气有机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废气有机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168-2010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有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CCAEPI-RG-Y-024-2013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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