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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7-01-22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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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厦门市政府获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环境风险管理,不断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2016〕5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目标,自发文之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2020年,在全市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促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

二、基本原则

㈠坚持政府引导。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创新环境安全治理方式,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上。

㈡坚持应保尽保。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规定及时、足额投保。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排污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或者激励措施。

㈢坚持源头预防。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环境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定期开展“环保体检”,排污企业应当及时根据“环保体检”结果整改环境安全隐患。

㈣坚持及时理赔。排污企业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障第三者得到合理赔偿。

三、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范围

㈠重金属污染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㈡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㈢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㈣其它环境高风险行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Ш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

㈤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㈥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它情形。

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它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投保程序

㈠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

保险方应当为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排污企业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国家依法确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在国家出台最低责任限额之前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方综合考虑企业所属行业特征、规模大小、周边环境敏感性、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的具体费率。保险双方在确定保费、保额等事项后,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责任限额、保费、赔偿或者给付办法等内容。

㈡定期开展“环保体检”

投保后,保险方应联系专业机构,由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提出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保体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方和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专业机构应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保险双方就投保期间环境风险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频次、工作内容和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各方的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予以明确。

㈢办理续保手续

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保险方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方可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保险方可根据本年“环保体检”的结论,提高或降低次年续保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以合同形式通过协商确定。

延伸阅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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