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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吴青:《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需关注的六大方面

2017-02-04 11:00来源:地下水环境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吴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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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制定行政法规以及环保部还没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情况下,因这项改革工作时间要求的很紧,各地在落实该项改革内容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地区差异,建议通过本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中的自行申报内容予以落实,也为地方开展这项工作提供顶层设计。

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的排污证申请资料中应包含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废水总排放量、各项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水污染排放设施、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处理方式、排放口、排放方式等内容”。

关于排污费问题

修正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这条的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做了一点文字修改后照搬过来的。但可能在起草修正案时环保税法还未进行审议,故未能做到有效衔接。环保税法目前已进入二次审议,很快将予以通过。基于此,建议对修正案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修改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关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稀释排放问题

修正案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这一条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增加后既规范了企业的全部废水处理,也规范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放问题,这项增加很好。实践中,有很多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是将有毒有害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按照正在审议中的环保税法规定,工业集聚区的企业将废水通过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不缴纳环保税。因此,可以设想,大量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企业可能会选择将废水排到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这样,既避免了自行处理污水,同时也免交了环保税。但是,把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废水排放到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厂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稀释,并且很多采用生物氧化工艺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可能也没有能力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进行处理。

因此,建议对修正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修改,修改为“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不得稀释排放,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

关于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养殖业废水的问题

修正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废水以及城镇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这一条是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修改的很好,解决了目前农产品加工和养殖业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

《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采用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将养殖产生的粪污作为肥料用于农田施肥,并进行消纳,是目前很多规模化养殖场采取的方式,也是国家所鼓励和支持的。而养殖所产生的粪污经过初步处理后的污水是不可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其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不必要,只需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即可。因此,建议将修正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废水以及城镇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延伸阅读: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看看有哪些变动

原标题:【观点】吴青:企业水污染防治需关注的六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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