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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有了“考试大纲”

2022-05-13 09:30来源:环境经济杂志作者:丁瑶瑶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责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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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有点儿像一份年终的环保述职报告。这份报告承载着企业的环境责任内涵,能够全面、细致地反映出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治理情况。”

作为政策制定者,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政策与管理研究所行业环境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晓亮从头到尾参与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及发布全过程。谈及政策初衷,李晓亮告诉《环境经济》:“简单来说,就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年终述职时,企业展示一下这一年实际落实得怎么样,给公众一个交代。”

《管理办法》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明晰了时间表与路线图。根据《管理办法》,2023年3月15日前,企业应当披露2022年度的环境信息。在剩下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如何推动这项制度落地执行,成为摆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百问百答”指点迷津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一个工作群十分热闹。不少市一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提出疑问,问题多是围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确定等。

李晓亮也在这个工作群里,他的任务就是指导和帮助大家,随时答疑解惑。

据李晓亮介绍,浙江省是生态环境部确定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试填报几个省份之一。根据《管理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部门职责、主体责任已然明朗。为了尽可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做到尽职免责,当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关心的,莫过于企业名单的确定。

实际上,关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管理办法》第二章有着明确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及发债企业等主体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圈定的这四类披露主体,覆盖的都是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推动这项工作势必会对服务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除了披露主体,《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程序、企业纳入名单的期限以及详细的披露内容等。

时限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在规范性、适用性、通用性、科学性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相关部门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格式。”采访中,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告诉《环境经济》,为了让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相关内容和格式参考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

据记者查阅,实际上,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此前已有多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及,但规定较为分散。

“《管理办法》健全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具体安排,起到了一个系统整合已有政策要求的作用。”李晓亮认为,制度标准、填报平台和监督体系统一后,能够有效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形式、程序、时限等要求不明确的问题。

据介绍,围绕工作群中聚焦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李晓亮他们正在收集汇总。“系统整理后,我们准备编制一份类似《排污许可百问百答》的册子,内容包含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和参考答案等,可供基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等相关人员参考。”

读懂“考试大纲”很关键

如果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这项工作看作是一场考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扮演的角色相当于监考老师——每年确认考生名单,指导并督促大家按时交卷;纳入名单的企业按照试卷要求作答,争取拿高分。

照此逻辑,为帮助考生考取好成绩,生态环境部制定了详细的“考试大纲”——《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旨在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按照《管理办法》,企业应当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格式准则》则对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内容与格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格式准则》是一份技术要求。”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葛察忠介绍,年度报告规定了关键环境信息提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企业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企业碳排放信息等应当披露的内容;临时报告规定了企业产生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信息时应当披露的内容、依据、事项。同时规定,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时,应当披露变更内容、主要依据。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什么、怎么披露、执行什么要求,《格式准则》均进行了规范,实现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有依据可询、有规范可依、有形式可查。”金杜律师事务所负责环境法业务的合伙人、律师吴青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她表示,《格式准则》的法律效力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是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时必须遵照执行的。

相关政策要求也经过了较为充分的实践论证。

葛察忠告诉记者,2020年底,环境规划院协助生态环境部组织了覆盖典型“两高”行业的30余家企业进行了试填报,总体符合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与企业现有环境信息产生、记录、归集和公布的工作基础,能够既有侧重又系统全面地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情况。

“《格式准则》的出台,相当于这项工作往前迈了一大步。”李晓亮表示,总的来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遵循依法依规推进。尤其是《格式准则》,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十分全面,能够强化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同时也为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了依据,强化了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的支撑。

信息回流为企业“减负”

为方便信息集中管理,企业环境信息需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管理办法》在监督管理部分明确,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又要填报一份数据,是否会给企业增添压力?

以重点排污单位为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一系列信息,如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同时对于排污单位也有相应的环境信息公开要求。而《管理办法》中要求披露的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等,不可避免地与前者规定有所重复。

对于类似的问题,早在政策制定之初就有所考量。

《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李晓亮向记者介绍,为了给企业松绑减负,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的确定主要把握两大原则。

一方面,在制度源头设计上实现错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尽量与已有的规定及信息系统不重叠,更多选取关键性、总结性的环境信息予以披露,减少描述性、一般性及专业性过强的信息,着重与排污许可有所区分。

另一方面,与其他系统平台重叠内容实现信息回流。基于报告的完整性和可读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难免与已有平台部分信息产生重叠,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回流,以预填报的形式,让企业最终确认并落实责任。

“除企业基本信息外,《格式准则》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一些关键环境信息待披露的内容,使其可以充分、全面地反映企业对外部环境规制的遵守情况和企业内部环境治理水平。”王遥表示。

以披露找短板、促治理,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必然能够提升优秀企业的溢价。

王遥进一步解释道,企业定性信息的披露应注意表述的规范性、完整性,以便于各利益相关方的理解;定量信息的披露应注意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性、数据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应该符合监管要求和行业规范。

“在通用框架指导下,政策制定者应根据不同类型披露主体就披露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灵活反映行业差异下不同企业的披露侧重点。”王遥认为,企业在进行填报时应遵循真实、客观、准确的要求,自觉承担环境责任。

环境信息披露宜“分步走”

锚定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接下来就是行动了。

《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如今,距离首个年度披露周期时限还剩下不到一年的时间。当前阶段,为推动政策的落地执行,政策的宣传推介十分重要。

吴青表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规定,《管理办法》出台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信息披露协同管理的部门都应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帮助企业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此前,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就《格式准则》答记者问时表示,文件印发实施后,后续将做好宣贯培训工作,确保企业、相关部门、地方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相关要求。联合相关部门与行业组织,对相关企业开展专题培训,帮助企业熟练掌握环境信息披露规定。

对此,王遥建议,一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与相关单位加强协同联动并进行专业性研究,以经济发展、产业转型路径和金融支持等需求为导向,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深化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认知,提高企业在实践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积极组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专家指导、学习和交流活动,以企业披露过程中遇见的问题为导向和实践经验分享为重点,降低阶段性推进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其他企业可能面临的困难,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是引进专业研究人才和智库等外部力量,以环境风险管理人才储备和能力建设为根本,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执行深度。

从当前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来看,披露主体明确有四类,但其他类型企业并未作出严格限定。未来,对于尝试推动更严格政策落地的地方来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仍然具有一定的游刃度。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减污降碳要求,以‘分步走’的形式,阶段性推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执行和覆盖范围。”王遥说。

王遥认为,首批纳入《管理办法》的四类披露主体实践取得一定成效后,地方可结合“双碳”目标,逐步推动高碳密集型企业等开展披露,从控“碳”的角度深化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时以一些有影响力的企业为表率,向市场传递出明确的信号,最后,可以向市场更为广泛的企业主体提出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实现地区环境风险全面控制和减污降碳企业的数据归集。

延伸阅读: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谁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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