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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7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推进工业VOCs治理

2017-02-09 09: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治理VOCs排污费有机废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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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实施工地和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

1.在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大型物料堆场等建设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50套。(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在城市主要道路建设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50套。(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和林业局、武汉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利用工地、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通过手机APP对颗粒物浓度按照区、工地和道路进行排位,为市、区城建和城管部门以及工地施工企业、道路清扫保洁单位提供实时信息。市、区城建和城管部门利用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进一步提升工地、道路扬尘管控水平。(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进一步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严格落实黄标车禁行规定。对黄标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淘汰。严格执行停止开展黄标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市内过户和委托异地检测。加强对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机动车环境监管,严查超标排放行为。(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进一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目标任务。按照2015年补贴标准继续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继续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1.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推进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支持,2017年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1万辆(标准车)。(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2017年底之前,我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65%以上。(主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

1.严格机动车准入,按照《武汉市环保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武环规〔2016〕2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不同类型的注册登记机动车分阶段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环保达标核查,对未达到我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推动在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标准出台,收严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推进超标机动车整改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加强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保障检测数据真实有效。严肃查处环检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执法,2017年新增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设施8套、遥感监测车2台,对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车主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5.启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和强制维修(I/M)制度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十九)强化燃油施工机械环境监管

1.禁止向施工机械单位和个人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施工机械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依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和第37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相关查处情况及时向建管部门通报。(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将施工机械使用燃油质量达标情况、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等情况纳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范围。(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治理

1.禁止向长江及内河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本埠及过往船舶使用油品和排污情况的检查。由长江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汉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船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6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长江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

3.开展港口岸电试点工作,在我市主要港口加快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主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严格成品油质量监管执法

1.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油品质量未达到汽柴油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持续加强对汽柴油销售油品质量的监管,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供应油品不符合我市汽柴油质量标准的加油站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对重油和渣油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重油和渣油等,对违法违规销售重油和渣油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

1.严格落实街(乡、镇)、村(塆、组)秸秆露天禁烧监管责任。对违规焚烧的,要依法处罚并追究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主管责任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环保部门利用无人机对重点时段、区域开展巡查,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黑斑及时向农业部门和相关区通报,有关责任单位查处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成“划片收储、集中转运、规模利用”的收储利用体系,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主管责任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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