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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能评和环评不用做了?看江苏省的关于环评 能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怎么说

2017-02-13 10: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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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行业和耗煤项目实施通行节能审查管理。严格落实重点行业和耗煤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和省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八大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要按《江苏省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5〕27号)的要求,通过项目节能量交易,落实能耗等量置换。耗煤项目要根据《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6〕5号)和《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6〕108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煤炭替代要求。除须上报国家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来源超出试点开发区所在设区市的项目外,省级节能审查权限委托试点开发区所在县(区、市)行使;除前述两类项目和煤炭替代来源超出试点开发区所在县(区、市)的项目外,市级节能审查权限也可委托试点开发区所在县(区、市)行使。试点区域及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能源“三控”实际,因地制宜细化和补充本区域实施节能审查管理的重点行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建设项目现场指导。项目实施过程中,试点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要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就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生产工艺、主要用能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内容的一致性,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二)落实项目竣工节能验收。重点行业项目和耗煤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试点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节能验收申请。对耗煤项目,项目核准、审批、备案和节能审查部门要重点检查煤炭替代情况,并作出结论。验收通过后,项目方可投产运营。未通过节能验收的,暂停对该项目的生产供电,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的,及时恢复生产供电。

(三)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项目稳定运行一定时间后,试点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项目开展能效评估专项监察,对一般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积极推进用能监管信息化,强化能源消费在线监测。

四、配套政策

(一)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试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用能预算化管理体系,实行用能预算化管理。落实新上高耗能项目用能和耗煤“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推动用能管理和控煤减煤精细化、科学化。

(二)有序推行项目节能量交易和区域用能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度。扩大项目节能量交易范围,推进试点区域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积极推进试点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初始用能权确权工作。对未履行节能承诺、未能通过项目竣工节能验收、未落实煤炭替代方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新增项目用能权。积极推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的新增用能指标,鼓励以有偿配置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取得。

(三)建立健全相关能耗标准体系。试点区域要加快建立健全行业能效标准体系,积极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推出一批能效领先的地方标杆,为区域能评提供能效对标技术支持。试点区域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现状,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能效标准的区域能效指南,提高区域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区域产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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