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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发布(全文)

2017-02-16 09: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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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

严重水土流失导致天然植被遭受破坏和裸露土地增加,大大降低了原有植被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使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干旱、黑灾、霜冻、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不但周期越来越短,而且受灾面积越来越大,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农田的水土流失还将化肥和农药带到河流和水库湖泊中,造成水源污染及水质恶化,是许多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和城镇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迅速扩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取弃土、废石、矿渣、尾沙和残积物随意堆放和倾倒,在引发而加剧水土流失的同时,又污染了大气和水环境。

(四)水土保持工作成效、防治经验与存在问题

1、水土保持工作成效

(1)综合治理

我区从1956年就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全党、全社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国家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国家对水土流失治理的投入也逐渐增大,治理速度明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经验总结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试验开始、中期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稳步发展、后期的预防为主、依法防治的快速发展。水土流失治理形式也由单纯防护性治理向开发性治理转变,由单项措施向综合措施转变,由单纯蓄水保土为目标向实现综合效益转变,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配置,“山、水、田、林、草、路”综合治理,呈现出全面发展、协调推进、效益彰显的新态势。

近年来,我区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北方生态屏障、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总体目标,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依托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面上治理与专项重点工程同步发展,预防、治理和开发统筹结合,全面推进全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5年底,全区已累计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存)面积为12.59万km2,其中建设基本农田(梯田、坝地等)6080km2、水土保持林69079km2、经济林1376km2、种草12936km2、封禁治理36265km2、其他174km2,已建黄土高原淤地坝2305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对全区生态环境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与保障。

(2)重点工程建设

随着国家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我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范围和规模逐年扩大,投入逐年加大,治理速度逐步加快。先后实施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中央财政预算内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项目、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贷款一期、二期项目、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黄土高原淤地坝系建设工程、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晋陕蒙砒砂岩区沙棘生态工程和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重点项目,全面推动了全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伐。

“十二五”期间,是我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投入最多、治理速度最快、成效最显著的5年。依托国家和自治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各旗县积极整合项目,加强部门协调,扎实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累计完成重点工程治理面积4778.5km2,完成总投资27.22亿元,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目前,全区重点治理旗县由“九五”期间的十几个扩展到八十多个;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资由“九五”期间年均三千多万元增加到现在5亿多元;已实施综合治理小流域达2000多条,建成了一大批标准高、质量好、效益佳的示范工程,探索出了特色鲜明、实用性强的治理模式。准格尔旗被水利部授予全国首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县,建成了东胜区吉劳庆川、赛罕区刘保窑子等一批高标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

通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有效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和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治理区林草植被覆盖度提高15~40%,保水减沙率达70%以上,推动了水土流失区新农村建设,增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加快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由初见成效向明显改善转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预防监督

①政策与法规体系

近年来,为了适应水土保持及相关生态工程的建设和管护需要,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自我修复促进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盟、市、旗(县、区)发布了在辖区内全面禁牧、休牧、轮牧、恢复植被的政府令,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调动广大群众投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优惠政策以及管理办法,各项规章、制度、优惠政策的出台,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及保障。

2011年3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自治区水利厅于2011年6月开始《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在自治区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盟市的大力支持下,历经四年多的努力,《条例》于2015年7月26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历经两年多的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于2016年2月25日由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印发出台,3月1日起施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施行,是我区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强水土流失防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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