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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拓展大气污染治理新领域。治理农业氨污染。发展高效现代农业,有序压缩农业生产和养殖业规模。保留的种植业要改进农业生产技术,降低农药、化肥等使用强度和总量,减少设施农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氨排放。全面完成规模化养猪场、养牛场粪污治理,探索开展畜舍废气收集处理。
开展生活和服务业污染防治。研究制定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治理油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推进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制定经济政策,鼓励更新使用油脂分离度达到95%的家用吸油烟机。汽车维修等服务业要加强大气、水、危险废弃物的排放管理。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要实施废气处理装置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要对恶臭污染较重的工艺单元实施密闭收集净化处理。在公用工程等领域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和胶黏剂。
二、统筹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补给
(一)严格保护饮用水源。提高水源涵养水平。在密云水库、怀柔水库水源涵养区等,建设200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在潮河、白河等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隔离带,减少人为干扰和影响。
严格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南水北调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完成全市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制度,每年对市级、区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评估,2017年、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乡镇级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直接排污口,重点搬迁清理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完成加油站防渗漏改造。
加强饮用水水质预警和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机制,提高监测能力。严格监控南水北调来水水质。健全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负责属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环保、水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制度。
(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两个三年行动计划。全市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44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4万立方米/日;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到726万立方米/日,全市再生水利用量达到12亿立方米。2018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六区建成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目标。暂不具备纳管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推行污水就地分散模块化处理方式。建立覆盖城乡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建设高碑店、小红门、槐房、房山、延庆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基本实现全市污泥安全无害化处理处置。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
大力推进污水管线建设。加快现有雨污合流的排水系统分流改造。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应收尽收。到2020年,全市新建和改造污染管网1347公里,基本实现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全收集。
控制初期雨水面源污染。及时清运城市垃圾,禁止违法倾倒,严控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因地制宜采用点(调蓄池)、线(沿河收集管线)和面(下凹绿地、湿地、蓄滞洪区)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调蓄处理初期雨水面源污染。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在中心城区建设调蓄廊道和管线、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设施。
(三)减少农业农村污染排放。积极治理养殖污染。全市范围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育种、科研用途除外)。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外保留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粪便污水治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新建水产养殖场。已有水产养殖场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新模式。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民施用配方肥、缓释肥,加快实现水肥一体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化学农药、化肥施用量分别减少15%以上、20%以上。
建设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城带村、镇带村、联村合建、单村处理、单村收集储存等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农村污水收集处理问题。到2019年,实现城乡结合部村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村、民俗旅游村均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消除污水直排问题。到2020年,完成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760个村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四)严格工业废水达标管理。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全市污水排放企业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委托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严禁污水直排。园区工业企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规定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工业园区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2017年底前,实现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餐厨垃圾处置厂等渗滤液处理全面达标。逐步建设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排水量和排水水质。
(五)提高河湖自净能力。开展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推进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工程建设,完成清河、凉水河、通惠河等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聚焦黑臭水体,加快铺设沿河截污管线、建设治污工程,2018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城六区建成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目标。推行“河长制”,以街乡镇为单元,建立入河污染源台账,开展截污控源和河道精细化管理,开展河道两侧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恢复水生态系统。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
多渠道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增加南水北调进京水量。采取再生水、清水、雨洪水联合调度等措施,补给河湖生态用水。采取低影响开发模式,将雨洪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形成自然净化。加大外流域调水和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力度,增强河湖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纳污能力。
三、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一)摸清土壤环境状况。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价,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优化土壤环境监测布局,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更加全面地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
(二)加强土壤污染预防。严格预防新增土壤污染,新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二噁英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种植业、养殖业和工矿企业排污及各类废弃物对土壤的污染。2017年底前,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重点监管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等环境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严格防控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的开发,确需开发利用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据土壤环境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将未受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划定为优先保护类,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将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将重度污染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可能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四)严格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建立调整退出企业用地筛查工作机制,由工业企业、加油站和汽修等用地变更为居住、商业或公共设施用地的,要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逐步建立潜在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严格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地块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且确需开发利用的,开展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工程。
四、深入推进其他污染防治
(一)提升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能力。推行“绿色包装”、“净菜进城”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鼓励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能力,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到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率分别提高到99.8%、60%以上,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逐步削减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量,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达到95%以上。探索建立以销售企业为主、回收企业为辅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协同利用,加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力度。健全新能源车动力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防止二次污染。
(二)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和电磁辐射设施的监督性监测,优化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站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电磁辐射类项目的环境管理。完成大型电磁发射设施周边电磁环境调查和电磁辐射水平监测,为电磁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研究高压直流合成场强和离子流密度测量技术,提升对高压直流电磁设施的监测能力。开展电磁环境科普宣传,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依法、稳步推进电磁环境信息公开。
(三)分类防治噪声污染。完成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研究建立反映噪声暴露水平的噪声评价新体系。合理规划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机场与周边敏感建筑物的防护距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新改扩建机场、道路、铁路等建设项目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在高速公路、快速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比较集中的路段,实施隔声窗、隔声屏障、绿化隔声带等降噪工程。加强民航、铁路等行业的噪声污染防控。加强全市固定声源监管,重点对餐饮业、娱乐业、商业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冷却塔等设施超标固定声源进行限期治理。推广低噪声施工机械,完善施工噪声管理规定,严格查处噪声扰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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