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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全面强化监管,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等产粮(油)大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粮食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8.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委、安监局、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9.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建立健全农用残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推广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技术,2020年年底,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3%以上。严格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进有机肥、缓释肥利用、秸秆还田等,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饲料化、资源化等技术应用,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每年建设1—2个生态示范养殖小区,引领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5%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到2020年,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减少生活污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现农村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收集)全覆盖,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鼓励将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由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焚烧,防范发生二次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牧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制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23.在土壤环境调查基础上,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规划编制,开展示范工程。2017年底前,制定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实施受污染土壤污染综合整治试点工程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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