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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
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815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
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
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他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质控实验室和运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国家城市站稳定规范运行。
(一)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建设国家城市站,发布全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城市站的建设、验收、运行及质量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3.负责国家城市站的综合管理,对国家城市站质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城市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
2.负责国家城市站点位调整、优化的技术审核。
3.负责组织安装视频监控及技防系统、监测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复核运维机构提交的监测数据。
4.负责组织运维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
5.负责制定国家城市站运维相关记录表格。
6.负责运维机构的绩效考核。
7.负责分析评价全国的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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