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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3-10 17: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空气质量监测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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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运维机构应建立国家城市站档案制度,所有资料妥善保管,便于使用和检查。

(一)建立站点档案,包括站点名称、编码、位置、经纬度、海拔、平面示意图、面积、站点八方位图和站房周边环境等内容,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并在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

(二)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说明书、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校准记录、运行记录、初次安装地点和时间、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关键技术参数调整及测试报告等。

(三)建立运行维护档案,详细记录国家城市站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日常运维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应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统一样式表格相同。

(四)编制国家城市站运行与维护作业指导书,说明运维内容、程序、责任人及其职责要求,确定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出厂参数设置范围、参数设置条件、可调参数及其范围、参数调整目的和程序、参数调整对监测结果影响情况并附实验报告,确认违规调整参数行为,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八、运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运维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每月组织对运维机构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监测系统行情况、运维工作完成情况、质量管理实施情况、数据获取率与质控合格率、运维记录填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见附录2)。

第二十九条在满足运行维护需求的前提下,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项目招投标中,优先选择质量检查和年度绩效核查优秀的运维机构。

九、质量检查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国家城市站开展飞行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年度质控计划,组织区域质控实验室开展国家城市站质量控制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从事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活动的监测机构、运维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由环境保护部将其违法失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二)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实施或参与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

(四)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因运维不当导致仪器报废的,运维机构应依法或依照运维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运维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按照运维合同规定,扣除当月绩效考核成绩和运行经费,并给予警告。对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运维机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一)监测数据传输中断,但未及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告并说明原因的;

(二)拒绝或迟报审核数据的;

(三)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或飞行检查的;

(四)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未按要求及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开展运行维护,导致国家城市站非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运维机构对监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必须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保密协议,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意,不得将国家城市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国家城市站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违反保密规定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权终止合同,依法追究运维机构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国家城市站运维工作内容

一、运维工作一般要求

(一)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二)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温度保持在25±5℃,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下。

(四)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五)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六)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七)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二、运维工作具体要求

(一)每日工作要求

每日上午和下午各2次远程查看国家城市站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

4.根据仪器显示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7.具备自动零点检查功能的站点,对SO2、CO、O3、NO2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8.每日审核前1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

(二)每周工作要求

每周至少巡视国家城市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国家城市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对SO2、CO、O3、NO2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5.检查并记录仪器设备零气、标气输出压力,应与前次检查时基本保持一致。

6.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有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7.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8.检查国家城市站的通讯系统,保证国家城市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9.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10.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出现冷凝现象。

11.应及时清除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12.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他设施是否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结合气象预报,在大风、强降水天气来临前,进行站房安全预防性检查,保证站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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