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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区5个地级市的10个县(区)共30个村庄,其中12个必测村庄,村庄名单见《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4〕194号)。其余18个选测村庄,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县域内调整。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3、监测方法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5地市环境监测站会同所辖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生态室,由区站统一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对现场采样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实验室发放有证标准物质进行考核。外部质控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区站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6、数据报送
5个地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填报本行政区监测数据并报送区站生态室。3月、6月、9月、12月5日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10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0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5日前向区站生态室报送本辖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其中包括村庄的背景资料,同时对水、空气和土壤环境的主要污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区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底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15日前,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
(十二)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县级以上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据此,确定声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2017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5地级市环境监测站主导,所辖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在人员、交通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监测,数据报送区站和总站。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与2016年相比如有变动,必须报环保部及总站备案,并说清变动原因。
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6、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5个地级市于11月15日前将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经区站审核后于本年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5个地级市于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将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区站经审核后,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
五、污染源监测
(十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污染源监测要求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全区各项污染源监测任务,确定2017年度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监测计划。
各地市环保局应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范围为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污染源抽测抽检、以及市县级监测机构的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国家组织开展跨省区污染源监测质量巡查与抽测,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2.污染源监测计划
(1)监测范围
重点监控企业按照《2017年国家和全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各市确定的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重金属浓度。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比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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