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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2017-03-27 17:2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治理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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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㈠计划申请补助的企业须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治理、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补助申请材料,经环保分局初审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㈡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其它市级资金补助。

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5日印发

延伸阅读:

福建厦门: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一阶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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