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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旨在控制城市中某些区域(即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当时《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早在2001年,我部(当时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是当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依据,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十几年来,我国城市规模与布局、能源结构与供给、能源利用方式与效率、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都有了显著的变化。不论是高污染燃料种类划分,还是适用范围,环发〔2001〕37号文件都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城市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亟待修订。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明确提出“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编制目录是落实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定要求,也是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形势下制(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问:《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此次出台的目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是综合考虑燃料品质、燃用方式和环境影响,将燃料分类分级,形成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而不是简单搞一刀切的清单式目录。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不论是北京、上海、兰州还是中小城市,它们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清洁能源供给量、经济承受能力都是不同的。此外不同燃料必须和其利用方式和治污设施综合分析才能客观评价其对环境的影响。目录作为划定和管理禁燃区的基础和依据,必须适用于全国所有城市,才能真正落地,分类分级的做法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突出重点、明确定位是目录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此次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目录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据。
今后随着燃料品质的提高、燃用方式的改进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录也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问:《目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控制严格程度,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三类,Ⅰ类的管控程度一般,Ⅱ类较严,Ш类最为严格。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对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目录中的Ⅰ类、Ⅱ类和Ш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对于煤炭及其制品,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为主,在能源结构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推行煤炭的清洁利用和规模化燃用是当前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综合考虑产品品质和燃用方式,我们将煤炭及其制品划分为严格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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