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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

2017-04-13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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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

工作内容: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市县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企业应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自治区、地市级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控。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超标企业达标排放。对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自2017起,将通过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向污染源所在地的省级、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发送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对严重超标的企业,要求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各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污染源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中各设置2名督办联系人。

时间节点:各地将督办联系人名单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完成督办事项的办理和报送工作。

(六)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

工作内容: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时间节点:每年度12月底前上报失信惩戒企业名单和社会公开情况。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工作内容:除保密信息外,应全面公开执法检查、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时间节点:每年度12月底前,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送环境保护部。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发挥环保优势企业的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发具有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并及时把环境保护先进经验、技术和方法推广延伸。鼓励各地加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创新与研发,逐步将更多污染因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不断拓展在线监控设备应用领域。

(九)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工作内容: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发展状况、治理技术、经济成本、管理能力等因素,加快修订宁夏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与我区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推动达标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级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并落实达标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二)加强制度衔接。做好排污许可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计划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三)做好宣传报道。各地要有序做好达标计划的宣传引导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严重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曝光,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四)鼓励社会参与。推广实施环保有奖举报,鼓励公众、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同业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对媒体曝光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快查严办,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监督评估。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对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地区,实施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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