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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林玉锁:立足国情 分类管理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2017-04-23 08:56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林长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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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家普遍关心土壤环境标准问题,您如何看待?

林玉锁:

土壤环境标准是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尺度,所以很重要。但是,土壤环境标准不能脱离法律规定和管理需求,同时,土壤环境标准也要与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与修复制度相适应。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长期的任务。因此,现在正在按照“土十条”要求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精神,结合现阶段实际条件,进行科学、系统性设计,进一步明确标准的定位、功能和作用。目前已经把标准制定如何服务于管理,立足当前国情等结合起来,按照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壤环境功能,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用于土壤污染的风险筛查。因此,这就要求大家对土壤环境标准有新的认识,改变原来对土壤标准的简单理解,即超标就是污染,污染就要修复。要建立基于风险的管理决策思路,针对风险的大小采取相应的措施。

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林玉锁:

已经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按照“土十条”的精神来制定的,将于2017年7月1日施行,总体考虑有以下几方面。

明确监管重点。由于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和底数不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重,又缺乏经验,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当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以便积累经验。按照“土十条”规定,《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突出风险管控。按照“土十条”具体要求,在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基础上,对拟开发利用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等公共设施的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落实各方责任。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土十条”有关要求,《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壤污染责任人、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强化信息公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结果、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效果评估结果等。

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污染地块相关责任如何规定?

林玉锁:

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土十条”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责任。

一是土地使用权人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二是治理与修复责任认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三是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责任。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立足国情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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