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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7-04-24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空气质量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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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森林资源修复。落实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助政策,强化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重点加强沂蒙造林工程、鲁中南山地丘陵区荒山绿化工程、沿海重点防护林建设,对25度以上坡耕地、重点沙化土地和重要水源地等结合实际实施退耕还林还果。加强新造林地管理和中幼龄林抚育,完善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发挥国有林区和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场外合作造林和森林保育经营,鼓励国有林场担负区域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主体任务。创新产权模式,鼓励地方探索在重要生态区域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商品林为公益林的政策。到2020年,完成新造林50万公顷,森林抚育140万公顷,林木绿化率达到并长期稳定在27%以上。

3.综合治理水土流失。依法划定各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组织实施好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工程、植物和耕作措施,形成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快沂蒙山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到2020年,全省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300平方公里。

4.修复荒漠化生态系统。以东营、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五市为重点开展沙化荒漠化治理,通过造林种草、合理调配生态用水,增加林草植被;通过保护性耕作、水土保持、配套水源工程建设等措施,减少起沙扬尘;通过禁止滥樵、滥采、滥牧,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遏制沙化扩展。积极推进乔灌结合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片林建设,降低风速,有效减轻大气沙尘危害。

5.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逐步提高保护级别,重点建设现有国家级、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加快重要湿地区域内新建国家级、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步伐。实施退化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专项行动计划,逐步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和保护机制。对改为他用或功能退化的湿地,实施湿地还原、生态补水、生物水质净化、生态自然修复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功能。按照政府主导、经济补偿、市场推进的原则,在河流湖泊防洪大堤以内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退渔还湖,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养结构。在满足防洪、除涝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生态河道建设,实施河湖生态修复,综合运用清淤疏浚、建闸蓄水、截污治污、生态防护、调水引流、控制开发等措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积极恢复河流历史走向和湖泊原有水面,修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到2020年,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

6.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加大河口和海湾生态保护力度,以黄河口、莱州湾、胶州湾等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为重点,实施滨海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建设海底森林、人工渔礁、海洋牧场,修复鸟类栖息地、河口产卵场等重要自然生境,逐步恢复河口、海湾生态功能。实施“生态岛礁”工程。选取典型海岛开展整治修复,恢复受损海岛的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实施黄金岸线修复工程,恢复自然岸线171公里,恢复海岸自然属性,环渤海自然岸线保有量较低的地区禁止开发自然岸线。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

7.保护生物多样性。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评估,选择昆嵛山、南四湖、莱州湾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开展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调查和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信息平台,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南四湖、小清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对重要生物类群和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开展常态化观测、评价和预警,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疫病的观测防护。开展山东省濒危物种专项调查,建立山东省濒危物种动态数据库,确定并发布濒危物种名单,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和野化放归。加强生物遗传资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严控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流失。到2020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大于95%。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定期开展生态风险调查评估,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进行评价。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与预警体系,实施长期监测,对造成重大生态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开展治理和清除。

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生态环境责任体系和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逐步实现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着力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水平,努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提出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健全覆盖全省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将网格内各项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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