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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7-04-24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空气质量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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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试点要求,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采取日常驻点监察和定期督察巡视相结合的方式,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

落实《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二)完善市场机制。

1.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和交易市场。开展燃煤电厂排污权收储和有偿使用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励新建项目在不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2.理顺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切实落实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完善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清洁高效的燃气机组给予支持。理顺各种供水比价关系,完善再生水价格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开征环境保护税,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建立健全绿色投资与绿色贸易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试点。

(三)强化企业监管和自律。

1.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201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2.工业污染源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业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推动企业自行监测、自行申报、自行公开。2018年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鼓励探索实施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备案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重要污染源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负责的监管机制。

4.全面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平台和山东省金融统一征信服务平台,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予以惩戒。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财税优惠、荣誉表彰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标准的环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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