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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烟台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7-04-26 13: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烟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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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大对大沽夹河、沁水河、五龙河、平畅河、龙山河、辛安河、东村河、界河、黄水河、泳汶河等10条入海河流整治力度,到2020年消除Ⅳ类以下水体。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陆源溢油污染海洋。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严查各类偷排漏排行为,有条件地区将污水截流后送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排入重点海域(莱州湾、芝罘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优先实施改造,实施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严格控制陆域污染物排海总量,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加强入海河流的全流域管控,实施严格氮磷排污许可制度。开展丁字湾、马河港、金山港等南部海湾总氮容量研究,制定五龙河、白沙河、纪疃河、东村河、留格河等入湾河流总量控制机制。强化海洋养殖业污染监管,所有养殖场推行定期环境评估、备案制度。

3.逐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1)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调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建立适合土壤环境管理特点的监测网络,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污灌区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部县市区。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性措施。将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污染风险。将重度污染的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探索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

(3)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严控工矿污染,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综合整治。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头顶库等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2018年底前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修复成效进行评估,探索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方终身责任追究机制。

4.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烟台市声功能区域划分。确定噪声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噪声不达标区改善计划。加大对现有固定噪声源治理,加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逐步将噪声达标区覆盖范围由县城向中心城镇发展。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铁路、民航、公安、城建、文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别对交通、社会生活、建筑等噪声源进行具体管理,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作用,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实现部门联动、全民参与,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区域环境噪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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