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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2017-04-28 09:15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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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TOC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3.2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例如开放式作业或者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3.3VOCs处理设施VOCstreatmentfacilities

净化VOCs的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处理设施。

3.4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泄漏检测值leakagedetection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单位µmol/mol。

3.6泄漏率leakagerate

检测到的超过泄漏检测值的设备或管线组件的数量占全部被测设备或管线组件数量的百分比。

3.7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注:常温储存的有机液体储存温度按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8蒸气平衡系统vaporbalancing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相连通系统,该系统收集装载作业产生的蒸气返回至发料储罐或与发料储罐蒸气空间连通的其它储罐,实现与出料体积的平衡。

3.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3.11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2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控制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产生VOCs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1.2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VOCs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4.2废气收集系统

4.2.1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4.2.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对于外部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按GB/T16758规定的方法测量吸入风速,应保证不低于0.6m/s。

4.2.3废气收集系统宜保持负压状态(绝对压力低于环境大气压5kPa)。若处于正压状态,则应按照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泄漏检测。

4.3VOCs处理设施

4.3.1VOCs宜优先采用冷凝(冷冻)、吸附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采用吸附、吸收、燃烧(焚烧、氧化)、生物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净化处理。

4.3.2冷凝装置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废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废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废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4.3.3吸附装置的操作温度、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4吸收装置的吸收液性质(如pH值、溶解度)、吸收液用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5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停留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安装温度在线监控设备。如采用催化氧化装置,其催化剂更换周期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3.6生物处理设施的滤床温度、湿度、pH值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4.3.7其他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4VOCs排放要求

4.4.1对排气筒中的VOCs进行监测,其TOC(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和NMOC排放浓度均不得超过120mg/m3。

4.4.2对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4.4.3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其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4.4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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