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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重庆印发《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05-02 09:29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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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家具制造业furniture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家具、木门、橱柜、金属门窗、人造板等产品的生产企业集合,包括GB/T4754中的家具制造业、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和除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以外的木制品制造。

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GB31527-2015,3.8]

3.3苯系物benzenecompounds

指单环芳烃中苯、甲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合计。

3.4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控制指标。

3.5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后处理单元emissioncontrolunits

指工艺废气的净化单元,通过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方式实现污染物净化的单元。

3.7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家具制造、木门制造、橱柜制造、金属门窗制造、人造板制造等家具制造业的建设项目。

3.8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制造企业、木门制造企业、橱柜制造企业、金属门窗制造企业、人造板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9主城区urbanarea

指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10其他区域otherarea指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即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

3.11选择性项目iveobject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管理的需要,选择性进行监测、评估的项目指标。单项指标原则上应选择原材料中含量超过10%的组分,综合性指标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

a)对排气筒、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以非甲烷总烃(NMHC)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以涵盖该行业涂装工艺过程的主要特征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作为辅助性控制指标。

b)针对原料中的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1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pproval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pprovalemission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指家具制造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15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6周边建筑物surrounding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厂界外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

3.17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18推荐限值recommendedmaximumemission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不作为强制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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