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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环保重点项目243个 天水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印发

2017-05-04 14: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项目大气治理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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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减排指标

2015年污染减排四项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2.2万吨,氨氮0.27万吨,二氧化硫1.19万吨,氮氧化物1.85万吨,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第二节“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进展

一、环保责任分工更加明确。我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了各部门的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之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大格局,同时,也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环保责任,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环保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坚持发挥环保服务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把污染物新增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督促甘谷县六峰等7个工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对移动、联通、电信等三大通讯公司开展基站电磁辐射环评工作。同时制定了《天水市环保服务承诺制度》,将环评审批时限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缩短了三分之二,将4000万以下不含市管企业工业项目全部下放各县区,将承担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等5项环保行政许可全部授权市政府政务大厅环保窗口进行受理,实现了环保行政许可“窗口报,窗口取”。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环评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并进行了审议,对全市工作表示肯定。

三、污染减排成效明显。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天水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天水市污染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每年印发《天水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综合运用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三大减排措施,推动污染减排深入开展。“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重点减排项目334个,涉及水泥、火电、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机动车减排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全市共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土小企业项目57项,累计淘汰落后水泥130万吨、岩棉15万吨、冶炼14.8万吨、炼焦6.6万吨、化工2.5万吨、酒精2万吨、造纸1.35万吨、医药玻璃1.2万吨、实心砖9500万块、印染14000万米、制革237.8万标张。在全市16家国控源和4家重点企业共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57台(套),对所有国控源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维护管理。2013年开始,在全市136家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进一步减少了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市政府印发了《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2+10”工作方案》和《天水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先后完成了大唐甘谷发电厂两台机组的脱硝工程、电除尘设施提标改造工程、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工程以及甘谷祁连山水泥公司、天水祁连山水泥公司脱硝改造工程等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开展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我市两家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完成了尾气环保检测方法升级,对全市机动车检测了尾气并核发了环保标志,并淘汰了黄标车和老旧车辆3702辆。加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城市污水处理厂陆续建成投运,全市设计日处理能力达到17.6万吨,实际处理量达到8.6万吨。以渭河及其主要支流为重点,认真开展了辖区内主要河流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对渭河流域的环境监管整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我市与宝鸡市、杨凌市、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及定西市等六市一区政府签订了框架协议,发表了市长宣言,建立了联动机制,有效控制了水环境污染。完成了天水长城果汁饮料有限公司、张家川县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等10余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了天水东部及五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开展水源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建筑和排污口,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加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建立管理台帐,督促中航天水飞机工业公司等4家企业对62吨含重金属电镀污泥委托省危废处置中心进行了安全处置,支持天水风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废乳化液集中处置中心,对全市废乳化液、废机油进行集中处置。

五、环境执法工作进一步强化。制订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天水市强化环境执法指导手册》,全面实行“6+1”执法监管模式,建立完善了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在全市全面实施环境网格化监管,对全市85家重点监控企业完成分类划分和升降级管理工作,每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针对我市实际,开展了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辐射安全大检查、医疗行业环保执法检查、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等一系列环保检查。全市共处罚286家 ,罚款470.76万元。认真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了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市、县级备案工作。及时查处环境信访案件。建立健全了12369举报电话24小时接访和信访投诉夜查机制,开设了微信举报平台。全市共受理信访案件2517件,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答复。

六、农村环保进一步推进。认真实施《天水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争取到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9471万元、县级配套资金899万元,以农村垃圾、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内容实施了150个国家“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涉及两区五县52个乡镇150个行政村,覆盖人口30.2万人。市、县区相继出台了后续运行管理办法,靠实管护责任,落实了运行经费,确保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开展了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制定印发了《天水市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标准》,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全市新增国家级生态乡镇3个,省级生态乡镇22个、生态村19个,市级生态乡镇25个、生态村28个。

七、全民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每年开展 “6.5”世界环境日系列宣传。利用报纸、短信、出租车LED屏、市区大型LED屏、环保网站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取得了良好效果。每年开展陇原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源地安全与保护等为主题,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实地采访,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重点加大对新环保法的宣传。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组织市、县区分管领导和环保部门、重点企业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在秦州、麦积两区租用6块大型LED屏幕,连续一个月滚动播放新环保法解读,累计播放1500余次;在天水日报开设专栏宣传新《环保法》,并刊登了分管副市长学习体会文章;在市环保网站登载了新《环保法》全文及其解读;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向全市群众发送了新环保法解读短信;在出租车LED屏循环播出新环保法内容,提高了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人民群众参加和监督环保工作的意识不断增强。

八、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成了市级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市环境监测站已搬迁。市级安排各县区监测能力建设补助资金200万元,支持县级环境监测站建设。目前,各县区环境监测站都已建成实验室,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监测能力。认真实施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建成投运了秦州城区、麦积城区以及麦积山背景点三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对PM10、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六项指标进行监测。加强了县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增配了一批监察仪器设备。目前,各县区环境监测站、监察大队基本达到三级标准建设要求,正在申请省级验收,同时加强业务培训,积极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国家、省、市各类培训班。认真开展技术大比武活动,提高环保队伍业务水平,在2011年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中,市环境监测站取得了1个技术队团体二等奖、1个站长队团体三等奖和1个个人二等奖、1个个人三等奖的好成绩,2名同志获得甘肃省技术标兵称号;在2012年全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业务大比武活动中,市环境监测站取得团体三等奖、市环境监察支队取得团体二等奖的良好成绩,3人荣获甘肃省环境监测“技术标兵”、2人获得环境监察“业务标兵”称号。在2014年环境监察业务大比武活动中,市环境监察支队取得团体二等奖的良好成绩,4人获得全省业务标兵,4人获得全省业务能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杜绝了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三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二五”期间,虽然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是,与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新要求相比,与人们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新期待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环境空气质量受冬季燃煤锅炉及春季沙尘天气影响较大,城市管道天然气实施和推广范围小,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没有得到改善,渭河部分区段及一些重要支流季节性污染依然突出,环境污染治理任务艰巨。

二是污染减排压力巨大。由于我市工业治理和结构调整项目减排潜力不足,缺少污染减排大项目支撑,特别是县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后日处理量远远低于设计处理量,减排作用发挥不够,对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造成较大影响;

三是项目资金投入不足。由于受财力所限,加之融资渠道单一,导致部分项目提出后无法开展论证建设,有些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使项目建成投入运行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到位,导致大部分实际处理污水量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的50%,无法发挥污染防治作用且运行困难。

四是乡镇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规划中列入了大量乡镇污染防治项目,但开展前期论证的较少,更谈不上开工建设,发挥污染防治效益。

五是环保系统监管手段薄弱。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反应等能力较低,还不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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