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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我国水土污染防治形势与对策(全文)

2017-05-06 11:27来源:全国人大网作者:赵英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赵英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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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水土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水十条》《土十条》任务安排,需要突出关键环节,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水土法律法规标准,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制定,把水土污染防治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并着力改革完善环境治理体系,落实政府、企业和社会环保责任,提升治理成效。具体建议如下:

(一)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这方面工作,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是发挥我国机制体制优势、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的必然选择。一是,建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职责说清,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二是,总结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丰富完善并予以适当形式的固化。三是,把党政负责人环保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条款纳入法律法规,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细则,并严格实施,奖优惩劣。

(二)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责任

2016年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事业单位需要履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定期报告、信息公开4大责任。国务院颁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配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守法排污的自我举证,加严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建议尽快建立企业自证守法、企业违法行为“向前追溯按日计罚”等相关规定。

建议具体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企事业单位生态流量保障等责任,积极探索推行环境警察,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行政执法、环境司法、经济赔偿三者并用,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和终身追究制度,使守法成为常态。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政策

一是,强化源头防控,把环境保护要求更直接体现在生产生活各环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用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等制度,编制最严密的环境保护制度“笼子”。二是,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作用。要求地方定期公布各地市土壤环境状况,要求重点企业公开土壤监测等环境信息,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三是,建立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参与的土壤风险协同监管体系,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四是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资金投入机制,采用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专业化运作的融资,建立土壤和水污染防治基金,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分类防控土壤环境风险,全力推进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用环境质量改善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主讲人系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原标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八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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