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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09 10: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廊建设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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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第十五条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第十七条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延伸阅读: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渗漏水维修技术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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