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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09 10: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廊建设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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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延伸阅读: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渗漏水维修技术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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