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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环保税要先理顺三组关系

2017-05-11 09:30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朱妍关键词:环保税环境保护税排污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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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2016年度环保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要“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历经近10年酝酿、两次审议及多次商讨,象征着绿色税制改革缩影的环保税终于要来了!

这项在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税种,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因首开绿税先河的重要意义,其在推行中一直讨论不断。在笔者看来,要更好地使用税收杠杆撬动环保工作,有三组关系需要关注。

第一,缴纳环保税并不等于购买了合法的排污权。环保税制定是由“费”改“税”,即从排污费平移而来,由此弥补过去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征收中尚存在另一种类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标的前提下,排污过多的企业可以花钱向指标有结余的企业进行购买,以满足自身超标排放。

同为环境管理手段,同样遵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二者却有着本质上不同。前者是由政府主导的法律规则,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无偿性;后者则以政府初期分配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将排污自主权下放给企业。也就是说,缴纳环保税是排污者的应尽义务,但交税不等于购买获得合法的排污权,更非就此免责。

税金无论高低,环保人人有责。一方面,即使缴纳了环保税,纳税人仍须履行治理义务,而不能以此为由甩手推脱。另一方面,如果因超标排放、环境污染等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同样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严重者,更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一手向地方政府放权,一手还需把握监管力度。根据规定,环保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税务机关展开征收管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过去由环保部门收取的费用(排污费)转交各地税务机关,此前中央与地方1:9的费用分配变为全部归地方所有,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目前现行的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绝大部分用于地方污染治理。改变会带来更优的治污方式,但问题也将如影随形。

通常,交税金额的多少主要依据缴纳对象自报与税务机关抽查核定。环保税的征收却是以排污情况及其统计数据为基准,缴纳对象无法自报,税务机关无法核定。“定额”任务落在了环保部门头上,环保监测成为税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税收与环保两部门如何各司其职又携手合作、怎样避免监测数据的造假等问题,还需深入思考。

中央分成剥离后,地方权利相应扩大,随之而来是对监管的考验。环境监测能否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干扰,真实反映结果?征收是否真正起到约束作用,而非沦为地方增收的手段?征税后何以落实使用?这些均需发挥监管作用,对地方政府及其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监督。

第三,在排污量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费”改“税”后还要平衡企业成本与收益间的关系。税制核心问题是向谁征税、如何征,难点正是利益的平衡。作为被征收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们所关心的也正是自身利益。

资料显示,2003—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达500多万户。据中央财经大学估算,环保税开征后年规模预计达500亿元。尽管国家已减免部分税收,不少经营者还是忧心忡忡:税赋负担是否会因此加重?还有人表示,由此带来的企业成本增加,会不会进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担忧并非无道理。笔者梳理发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是环保税的重点项目,税额分别为1.2元—12元、1.4元—14元。在此条件下,化工、电力、热力、金属加工、造纸等行业或将成为纳税“大户”。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环保税的确会对部分污染物排放较多的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对不同规模企业的影响则有差异,可能导致全社会总产出下降,但会促进社会总投资增加,总体变动幅度较小。这意味着,对于排污合格的企业而言,环保税的到来并非“死劫”,而将助推其在绿色发展的道路上取得长远利益。

显然,环保税可以发挥约束机制、倒逼企业减排,在推动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起到一定作用。笔者认为,征收前理顺上述三组关系,将进一步调动地方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心,为今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奠定基础。

原标题:征收环保税要先理顺三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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